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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DOC 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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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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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某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DOC 21頁)內容簡介
1、伴神經損傷,可比照神經損傷處理。
2、嚴重創傷關節炎或關節粘連,則延長停工留薪期。
2、遺有腦脊液漏和麵神經損傷需手術者,延長停工留薪期。
三個月內不宜再接觸有機磷,有痕跡反應應調離原工種。
不包括實質性器官損傷和骨盆損傷。
不得繼續從事錳作業,治愈後可安排其它工作。
不能再接觸有機磷農藥,安排其他適當工作。如遺有多發性神經炎,延長停工留薪期。
以單個或多個蹠骨骨折考慮期限,多發性骨折,按最嚴重的骨折部分的標準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
合並其他損傷的按重的損傷確定期限。
合並眶骨骨折,按眶骨骨折處理。
合並角膜血染或繼發青光眼者,延長停工留薪期。
合並顱腦損傷,按顱腦損傷處理。
同上,如有肝硬化,經治療後,病情穩定。
如合並半月板、交叉韌帶損傷或需二期手術治療,延長停工留薪期。最長延長不超3個月。
如合並神經損傷需進一步治療者延長停工留薪期。
如合並膿胸延長停工留薪期。
如有傷口感染,延長停工留薪期(<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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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DOC 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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