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管理規定實施規條(doc 17頁)
國際貨運管理規定實施規條(doc 17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秩序,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根據原外經貿部1995年6月2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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