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代企業備案暫行辦法(doc 7頁)
國際貨代企業備案暫行辦法(doc 7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國際貨代企業),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國際貨代企業備案手續;受委托的備案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
備案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信息管理係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係統)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麵委托函,發放由商務部統一監製的備案印章,並對外公布。備案機關憑商務部的書麵委托函和備案印章,通過信息管理係統辦理備案手續。對於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辦理備案的備案機關,商務部可收回對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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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國際貨代企業),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國際貨代企業備案手續;受委托的備案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
備案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信息管理係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係統)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麵委托函,發放由商務部統一監製的備案印章,並對外公布。備案機關憑商務部的書麵委托函和備案印章,通過信息管理係統辦理備案手續。對於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辦理備案的備案機關,商務部可收回對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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