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doc 9頁)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doc 9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代表機構的設立、延期、變更和終止
第三章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
第四章 代表機構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及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並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代表處。
本辦法所稱首席代表,是指代表處的主要負責人;本辦法所稱代表,是指代表處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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