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水泥發展和管理辦法(doc 7頁)
散裝水泥發展和管理辦法(doc 7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發展散裝水泥,節約社會資源,減少環境汙染,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水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推廣散裝水泥納入本地的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政府有關部門應支持配合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第四條 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50%以上、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新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含新建生產線)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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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水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推廣散裝水泥納入本地的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政府有關部門應支持配合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第四條 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50%以上、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新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含新建生產線)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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