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doc 8頁)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doc 8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防止新的環境汙染,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汙染是指對人體健康、周圍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響(包括潛在影響)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煙霧、惡臭、熱汙染、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噪聲、震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建設等對環境有影響有一切基本建設項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設備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環境影響的住宅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鄉鎮企業、工濃聯營的建設項目,按《上海市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四條 引進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無汙染或少汙染的要求。對產生的汙染,國內不能配套解決的,應當時同引時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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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汙染是指對人體健康、周圍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響(包括潛在影響)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煙霧、惡臭、熱汙染、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噪聲、震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建設等對環境有影響有一切基本建設項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設備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環境影響的住宅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鄉鎮企業、工濃聯營的建設項目,按《上海市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四條 引進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無汙染或少汙染的要求。對產生的汙染,國內不能配套解決的,應當時同引時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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