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業管理實施方法(doc 24頁)
常州市物業管理實施方法(doc 24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與收費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範圍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製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凡未落實前期物業管理的新建住宅區不得投入使用。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區按照“市組織整治、區落實管理”的原則,實施綜合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其他物業,應結合各自不同特點推行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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