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與人的主體地位(doc 6頁)
一、人在與自然關係中的主體地位
二、可持續發展觀的本義
三、人的主體地位與可持續發展的實現
自20世紀末以來,由於人類麵臨日益嚴重的各種“生態問題”,因而可持續發展問題 成為備受人類關注的熱門話題。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新的發展模式和發展觀,也日益深 入人心,並被越來越多的國家作為一種社會發展戰略付諸實踐,這是人類社會文明進程 中的質的飛躍。但就目前情況看,對可持續發展內涵的理解仍不盡一致,甚至在一些基 本問題上尚未形成共識,如人在可持續發展中的地位問題。這就直接關涉到如何把握可 持續發展觀的本質以至能否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性問題。
一、人在與自然關係中的主體地位
所謂人的主體地位,是指人在與自然界關係中的一種位置,即在這種關係中,人是主 體,自然界是客體。人與自然界之間的關係是相當複雜的,有不同角度和不同的層次, “主—客”關係是人與自然關係的基本方麵,但不能涵蓋人與自然界關係的全部。因此 ,人與自然的“主—客”關係的確立也是有範圍的,其作用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地說, 人與自然界的關係可以從兩個角度加以確證,一是從存在論(事實)的角度看,人與自然 界中其他存在物(生命的、非生命的)一樣,同屬於自然生態係統構成中的一份子或一個 組成部分,人與其他自然存在物就是一種“平等”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人與其他自然 物之間難以區分誰為主、誰為客關係。二是從價值論(價值)的角度看,人類具有不同於 其他自然存在物的特殊屬性,具有其他存在物所不具備的自主性、創造性,人源於自然 而又超越於自然,人可以把人以外的自然物作為認識、利用和改造的對象,使直接的自 然物或被人改造過的自然物為人所用、為人服務。同時,人還具有認識和改造自身的自 覺性和能力,也就是在人類針對自然界的有意識、有目的活動中,對自然界的積極改造 和對人類自身的自覺改造是一致的,在改造自然中使人類自身得到改造。“自覺地”改 造自身與“積極地”改造自然兩者之間相互作用、互為因果、相輔相成,進而實現人與 自然的協調、共生與互利。可見,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人的主體地位主要是在“價值 論”的意義上構成的“主—客”關係中得到確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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