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企業兼並中的規製問題(doc 6頁)
略論企業兼並中的規製問題(doc 6頁)內容簡介
一、企業兼並與規製
二、規製企業兼並的理由
三、西方國家規製企業兼並的方法
四、我國規製企業兼並的立法規定及其完善途徑
一、企業兼並與規製
企業兼並(Merger)是指企業間的吸收合並 ,也就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中,一個企業因吸收了其他企業而成為存續企業的合並形式,它是通過有償轉讓企業的資產從而取得被吸收企業的產權的經濟法律行為。在各國法律中,一般把企業合並分成吸收合並(即企業兼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企業兼並是其中的一種。
企業兼並從經濟方麵來看,有以下幾個特征:(1)企業兼並的自主性,即在企業兼並的過程中,兼並是兼並方自主選擇的行為。(2)企業兼並的流動性。企業兼並的過程,其實質就是生產要素的社會流動過程,在企業兼並中 ,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的生產要素將發生整體的流動。(3)企業兼並的有償性,即優勢企業通過出資購買或承擔債務等方式取得劣勢企業的產權及其他相應的權利。(4)企業兼並的互補性,企業兼並通過對被兼並企業的改組,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西方的規製理論研究的是市場失靈時政府如何幹預經濟,它屬於產業組織經濟學的一部分,是近二三十年來比較活躍的一個領域 ,其研究成果在西方規製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西方的規製理論及其實踐對我國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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