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企業十大傻(ppt 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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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企業十大傻(ppt 42頁)內容簡介
一、用扣留檔案等辦法製裁員工違約跳槽
二、為了方便辭退員工,繼續使用“過期合同”。
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同時約定試用期。
四、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數額低於實際損失
五、把競業限製的經濟補償金隨工資一起發放
六、用“高薪”替代社會保險費。
七、出資培訓員工,卻拿不出支付憑證。
八、試用員工設立“空城計”。
九、為了控製加班費用,對加班費進行“明碼標價”。
十、為了長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約定服、務期限。
案例
一年前,上海某機械廠與應屆畢業生小周(非滬籍)簽訂了勞動合同。廠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資助費,並將小周的戶口落入該廠集體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小周必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違約金。半年後,小周提出辭職。機械廠批準了小周的辭職,但要求支付違約金。小周不肯,於是機械廠就不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並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檔案。又過了三個月,小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機械廠辦理退工手續,轉移人事檔案。廠方則提起反訴,要求小周支付違約金。結果仲裁庭隻支持了小周的請求,卻對廠方的請求不予支持。
問題在何處?
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小周提出辭職後,廠方既予批準,即應及時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對於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機械廠的反訴則不同,它體現的是一種財產關係,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時效期限的製約。由於機械廠沒有在小周拒付違約金後的六十日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放棄了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同理,如果不是受時效影響,機械廠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小周由於延遲退工造成的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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