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製項目運行管理辦法(doc 11頁)
清潔發展機製項目運行管理辦法(doc 11頁)內容簡介
一、總則
二、許可條件
三、管理和實施機構
四、實施程序
五、其它
第一條 根據我國批準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核準的《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的規定以及締約方會議的有關決定,中國政府為促進清潔發展機製項目活動的有效開展,維護中國的權益,保證項目活動的有序進行,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議定書》的規定,清潔發展機製是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其部分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與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進行項目合作的機製,其目的是協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促進《公約》最終目標的實現,並協助發達國家締約方實現其量化限製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清潔發展機製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通過與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合作,獲得由項目產生的“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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