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doc 61頁)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doc 61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章 竣工驗收條件和內容
第四章 竣工驗收程序與組織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竣工驗收程序,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對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等進行的全麵審查和總結。
第三條 凡農業部審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預算內資金(含國債資金)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須按本規定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國家對有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地方及農業部直屬直供墾區承擔的項目,按以下分工分別組織驗收:
(一)中央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牽頭組織竣工驗收。
(二)中央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的項目,由農業部行業司局牽頭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送農業部發展計劃司。
(三)中央投資規模在6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以計字號文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及行業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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