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交通36種違章快捷處理(doc 13頁)
圖解交通36種違章快捷處理(doc 13頁)內容簡介
(一) 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事故情節 A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控製的路口時,遇停止信號,繼續通過路口與B車而發生事故的,A車違反信號燈,A車負全部責任。
處理依據 條例》第10條第三項:“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二) 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事故情節 A車遇交叉路口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B車行駛。A車未讓先放行B車而發生事故的,A車違反讓行規定,A車負全部責任。
處理依據 《條例》第42條第三項:“遇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三) 遇放行信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事故情節 A車、B車相對方向行駛,A車轉彎時未讓直行B車或未讓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發生事故,A車違反讓行規定,A車負全部責任。
處理依據 《條例》第10條第一項:“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四) 遇停止信號右轉彎和T形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的車輛、行人的;
事故情節 右轉彎的A車未讓被放行的B(綠燈放行的車輛、行人或黃燈亮時,已過停車線的車輛、行人)而發生事故,A車違反讓行規定,A車負全部責任。
處理依據 《條例》第10條第五項第2款:“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的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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