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doc 17頁)
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doc 17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分類、標準和適建範圍
第三章 建築容量
第四章 建築間距
第五章 建築物退讓
第六章 建築高度
第七章 建築基地的綠地
第八章 停車場及出入口設置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太原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太原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相關技術規定、規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太原市規劃區的土地使用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其它四縣(市)政府所在地規劃區範圍內應參照執行。
第三條 編製詳細規劃(含控製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準的詳細規定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按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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