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太平).doc26
保險中介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太平).doc26內容簡介
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保險中介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中介業務管理,提高中介業務質量,促進中介業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包括《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等),特製定《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保險中介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中介是指經保監會批準,並符合保監會頒布的各項規定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
第三條 與本公司進行業務合作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應按總公司的統一要求,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向總公司提出申請,經總公司統一確定;與本公司進行業務合作的保險代理機構由本公司指定專職部門及人員負責聯係,其它部門及人員未經總經理室許可不得擅自與保險代理機構簽署代理協議,與保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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