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oc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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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各成員同意如下:
第一條 範圍和實施
1.本諒解的各項規則和程序,應適用按照本諒解附件1所列的各協議(以下簡稱為“有關協議”)中的磋商與爭端解決規定而提出的爭端。本諒解的各項規則和程序也應適用於各成員之間,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在本諒解中稱為“建立WTO的協議”)以及本諒解單獨的或與其他任何有關協議相聯係的,涉及其權利與義務的磋商與爭端解決事項。
2.本諒解各項規則和程序的實施,應受製於本諒解附件2中所列的有關協議中規定的關於爭端解決的特別的或另外的規則與程序。如本諒解的規則和程序與附件2中列出的特別的另外的統則和程序之間遇有抵觸,則附件2中的特別或另外的規則和程序等具有優先效力。在爭端中涉及一個以上有關協議的規則和程序等,如果在審議有關協議的特別的或另外的規則與程序之間出現抵觸,而爭議各方不能在專家組成立的20天內就規則和程序達一致,第二條第1款中規定的爭端解決機構(本諒解中稱為“DSB”)的主席經與爭端有關各方磋商後,在任何一成員提出請求後的10天之內,決定應遵循的各項規則和程序。主席的指導原則應是盡可能使用特別的或另外的規則和程序,並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本諒解所提出的各項規則和程序,以避免衝突。
第二條 管理
1.設立的“爭端解決機構”(以下簡稱“DSB”)負責執行規則和程序以及有關協議中的磋商和爭端解決條款,但有關協中另有規定者除外。因此,DSB應有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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