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請假休假管理製定規定(doc 6頁)
企業請假休假管理製定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企業請假休假管理製定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行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津照常支給。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之核準權限如下: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 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第七條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在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 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 病假期比照中途到以職人員計算。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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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行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津照常支給。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之核準權限如下: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 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第七條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在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 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 病假期比照中途到以職人員計算。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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