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統計管理規定(doc 5頁)
火災統計管理規定(doc 5頁)內容簡介
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了健全火災統計製度,全麵掌握火災情況,正確分析火災規律,充分發揮火災統計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和各種聯合經濟組織、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的獨資、合資或者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組織和城鄉居民發生火災後,都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凡失去控製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
第四條 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列入火災統計範圍。
以下情況也列入火災統計範圍:
(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災;
(二)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氣、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災(其中地下礦井部分發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災統計範圍);
(三)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燃燒的事故;
(四)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需要組織撲滅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燒的事故;
(五)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燒的事故(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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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健全火災統計製度,全麵掌握火災情況,正確分析火災規律,充分發揮火災統計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和各種聯合經濟組織、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的獨資、合資或者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組織和城鄉居民發生火災後,都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凡失去控製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
第四條 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列入火災統計範圍。
以下情況也列入火災統計範圍:
(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災;
(二)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氣、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災(其中地下礦井部分發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災統計範圍);
(三)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燃燒的事故;
(四)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需要組織撲滅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燒的事故;
(五)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燒的事故(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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