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業務經營範圍與信托市場的競爭業態.doc9
一、對法律、法規框定的信托公司業務經營範圍的理解
《信托法》作為規範調整信托關係的一般性法律,並未涉及信托公司的業務範圍問題。對信托公司業務範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條款中。《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專設“經營範圍”一章,詳細規定了信托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方式等。
1、信托公司的法定經營範圍
信托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受托經營法律、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谘詢業務;
(9)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公益信托業務;
(11)信托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開展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等業務;
(12)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包括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的同業拆借業務等。
分析上述業務範圍,可以將信托公司的經營業務歸納為兩大類:第一,信托主營業務,包括上述業務範圍的第(1)、(2)、(3)、(10)項;第二,兼營業務,除上述信托業務之外的業務,均為兼營業務。而兼營業務又可以分為三大類:①投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購並、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國債、企業債券的承銷業務;②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谘詢業務;③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及擔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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