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擔保協議,且相互擔保規模相當;
(三)堅決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並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批準後由公司實施,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超出總經理審批權限的對外擔保項目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定。
(三)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擔保項目由股東大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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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設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製度(doc 2頁)簡介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