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法係的境外公司的管理和運作(doc 20頁)
普通法法係的境外公司的管理和運作目錄:
一、境外金融中心
二、為甚麼要談普通法?
三、如何解讀普通法下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四、各種境外公司應用分類
五、管理及使用境外公司常犯的錯誤
六、境外公司的應用實例
普通法法係的境外公司的管理和運作內容摘要:
境外金融中心:
境外公司又稱為離岸公司 ( Offshore Company),凡是非本土注冊的公司,都可以稱為境外公司。通常境外公司都在境外金融中心成立,那麼,這些境外金融中心有多少個?
這些境外金融中心,都有以下特點:
(1)政治及經濟穩定。因為境外公司多用作保護財產,如果注冊當地的政府不穩定,公司的財產如存款等,就可能被沒收或國有化。
(2)金融業發達,銀行及商業活動資料受法例嚴密保護:例如維京島政府法例,除非涉及毒品走私的刑事罪行,維京島的法庭是不會命令有關銀行或公司注冊代理告知他國政府或第三者有關客戶之資料;加上維京島公司的董事名冊、股東名冊並非公眾記錄,除董事授權外,其它人是無法取得有關資料。
(3)足夠法例保障:作為境外金融中心,其中一個要點,是要保障投資者的投資。完善的法律保障,有經驗的法庭和法官,都是不可缺少的。例如:澤西洲的信托法及維京島的國際商業公司法。
(4)非居民進出自由,又無外彙管製:大多數的境外公司均無外彙及資本流通的管製。
(5)租稅規定寬鬆,免境外來源所得稅或稅率極低:某些境外金融中心政府的主要收入是來自容許外國人設立公司所收的牌照費及規費。例如維京群島 (BVI) 的「國際商業公司」於2002年底合共超過 400,000家。每家牌照費一般為 US$300 或 US$1,000,總收入達數千萬美元,是一個不少的收入。此等公司的境外來源收入,包括境外資本所得,境外股利所得,境外權利金,傭金等,營業利潤等均為當地免稅。
(6)多是英聯邦成員國 ,法係多是英美的普通法法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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