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成本的構成與應用(doc 11頁)
治理成本的構成與應用目錄:
一、治理成本和交易成本之和最小化才是有效率的治理模式
二、治理成本的構成
三、職工自我治理可減少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合作的治理成本
治理成本的構成與應用內容摘要:
公司所有權歸誰是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之間的分水嶺,不同產業、不同行業甚至不同公司在不同時期采用不同所有權形式,效率是其決定性因素。欲使公司治理效率最佳,客觀上要求交易成本與治理成本之和最小化。易言之,非所有者的要素提供者的交易成本與公司所有者的治理成本的總和要最小,才是最有效率的治理模式。如何使交易成本與治理成本之和最小?哪個要素提供者行使公司所有權才更為有效率?一般來說,如其他條件相同,應將公司所有權配置給麵臨最嚴重市場失靈問題的要素提供者或產品、服務的消費者(hansmann,1996)。
現分4種情形予以討論:①如果某個要素提供者麵臨最嚴重的市場失靈問題,交易成本最高。同時,其作為公司所有者的治理成本又最低,該要素提供者則為無可爭議公司所有者,通常見諸於小企業,如農場。②大企業各個要素提供者或消費者人數眾多,即使某一要素提供者或消費者麵臨交易成本很高,但其充當所有者之治理成本也很高昂,公司所有權配置給誰就不那麼顯而易見。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和公眾公司的股東屬這種情況,該要素提供者或消費者獲得公司所有權,通常隻是充當被動所有者,以降低治理成本。③某類要素提供者或消費者麵臨市場失靈並不很嚴重,交易成本一般,但由於擁有同質性利益(homogeneous interests),易於行使公司所有權,治理成本低廉,由其行使公司所有權也是合理的。如消費者合作社、職工主權型公司。④如果要素提供者或消費者麵;臨的市場失靈異常嚴重,交易成本極其高昂。但是,其治理成本也極其高昂,無需將公司所有權賦予任何一方,讓其成為無所有者的公司才最為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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