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支付結算管理辦法(doc 48頁)
金融行業支付結算管理辦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票據
第三章、信用卡
第四章、結算方式
第五章、結算紀律與責任
第六章、附則
金融行業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支付結算行為,保障支付結算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速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國務院部委規章庫(3)條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幣的支付結算適用本辦法,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彙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第四條 支付結算工作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準確、及時、安全辦理支付結算,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帳戶。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1)條
第八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帳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帳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第九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
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第十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本辦法和附一《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第十一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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