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章程修改草案(doc 8頁)
某公司章程修改草案(doc 8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章程修改草案內容簡介: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和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聯合下發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為了規範公司的治理結構,依法治企,現對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進行重新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 章程原第一章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裁助理"。
二、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一條修改如下: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公司應特別關注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quot;
三、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五條修改、補充如下:
修改:"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公司應依法保障股東充分行使其合法權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補充:"(九)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四、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七條修改如下:
"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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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和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聯合下發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為了規範公司的治理結構,依法治企,現對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進行重新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 章程原第一章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裁助理"。
二、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一條修改如下: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公司應特別關注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quot;
三、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五條修改、補充如下:
修改:"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公司應依法保障股東充分行使其合法權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補充:"(九)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四、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七條修改如下:
"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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