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的人事管理規章(doc 11頁)
餐飲業人事管理規章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三章 保證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五章 差 假
第六章 工 資
第七章 獎懲
第八章 考 績
第九章 福利及衛生
第十章 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十一章 附則
餐飲業人事管理規章內容簡介:
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並公布。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鍾後至十五分鍾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鍾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鍾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鍾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並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係。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後不得任意滯留。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後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後,由監督人員於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後,加班員工應於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後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並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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