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製度(pdf 6頁)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製度(pdf 6頁)內容簡介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製度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
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等活動。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人
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銷協議的
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基金銷售活
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
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代銷機構
第七條基金銷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
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
基金的銷售。
第八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谘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第九條商業銀行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二)有專門負責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
(三)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最近三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
刑事處罰;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製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與基金代銷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基金代銷業務的技術
係統已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相應的技術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
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等活動。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人
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銷協議的
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基金銷售活
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
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代銷機構
第七條基金銷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
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
基金的銷售。
第八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谘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第九條商業銀行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二)有專門負責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
(三)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最近三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
刑事處罰;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製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與基金代銷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基金代銷業務的技術
係統已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相應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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