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製度(doc 32頁)
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製度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缺陷汽車召回的管理
第三章、經營者及相關各方的義務
第四章、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調查和確認
第五章、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管理程序
第六章、缺陷汽車產品指令召回管理程序
第七章、罰則
第八章、附則
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汽車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汽車產品的製造商對其生產的缺陷汽車產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費用;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應當協助製造商履行召回義務;車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車產品所受損失以及其他相關爭議的解決,依其與製造商或銷售商、租賃商等約定,或者適用其他法律、法規。
第四條、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本規定所稱缺陷時,製造商應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07.1)中所規定的,用於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不包括農用運輸車)。
本規定中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等方麵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體包括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以及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種情形。
本規定中所稱製造商,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製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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