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研究報告(doc 28頁)
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研究報告目錄:
一、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的基本狀況
二、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的基本形態和種類
三、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的基本特點
四、中國社會利益集團對地方政府決策的影響
五、中國社會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決策的幾點評價
六、中國政府與利益集團的再發展
中國社會利益集團研究報告內容摘要:
改革開放前,由於中國實行政治上黨的一元化領導,經濟上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相對單一的所有製模式,並推行事實上的平均主義、大鍋飯的分配製度,文化上“極左”意識形態的狂熱和控製,同時強調,在社會主義中國,人民的利益高度一致,中國共產黨是其獨一無二的、不可替代的忠實代表,強調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代表“局部”、“狹隘”利益的利益集團得不到承認,也不被允許存在和發展。當時人們雖然也承認,事實上存在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但主要是指存在於“二元式”社會利益結構中的、政治化了的、特殊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中央與地方、城市與農村、工人與農民、幹部與群眾……由於當時各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分配,是由國家公共權力決定的,各群體成員利益不可能通過組團結社得到滿足,因此,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泛政治化”時代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製下,僅存在自在的利益群體,而不存在自為的利益集團。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社會正從同質的單一性社會向異質的多樣性社會轉型。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整個社會利益結構發生了分化與重組,原有的社會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群體和利益階層逐步形成。社會上已經出現了諸如私營企業主、個體戶、自由職業人員、受聘受雇人員等不同的利益群體和利益階層,甚至還出現了駐大陸台商利益群體、“買辦”者利益階層。這些利益群體和利益階層,正逐步形成特定“利益集團”,並不同程度地對地方政府決策施加影響。同時,隨著中國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執政黨和政府不僅承認多元利益主體的存在,正視利益集團存在的現實,而且還能夠理性應對利益集團的政治影響,甚至從政治上允許乃至支持公民組成利益集團。如在2001年12月,浙江省義烏市鄉鎮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時,義烏市人大常委會就曾作出過“讓外來務工者也參與鄉鎮基層政權建設”之決定,並允許和支持當選者代表外來務工者群體的權益。從相當程度上說,那些伴隨市場經濟發展而自發、自覺生長起來的,從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利益集團某些性質(如成立時的自願性、自覺性,在利益表達中的獨立性、自主性等等)的自為性行業團體,也是得到黨和國家允許或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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