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特殊鋼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製度(doc 2頁)
某特殊鋼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某特殊鋼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規範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充分理由原則
(一)對外提供的擔保必須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擔保必然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且帶來的利益或損失明顯大於相關擔保風險損失的;
(二)與被擔保單位存在相互擔保協議,且相互擔保規模相當;
(三)堅決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並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批準後由公司實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門或個人均無權代表公司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超出總經理審批權限的對外擔保項目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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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規範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充分理由原則
(一)對外提供的擔保必須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擔保必然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且帶來的利益或損失明顯大於相關擔保風險損失的;
(二)與被擔保單位存在相互擔保協議,且相互擔保規模相當;
(三)堅決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並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批準後由公司實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門或個人均無權代表公司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超出總經理審批權限的對外擔保項目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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