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機會與收入的個人分配.doc33
選擇、機會與收入的個人分配.doc33內容簡介
選擇、機會與收入的個人分配
傳統的“分配理論”所涉及的,幾乎完全是生產要素的定價問題,即收入在各種按其生產函數所劃分的經營資源之間的分配問題。它對收入在社會各成員之間的分配問題論及甚少,而且也不存在討論這一問題的、相應的理論。不存在一種令人滿意的、收入的個人分配理論,同時也不存在一種將收入的職能分配與個人分配結合起來的理論橋梁,這是現代經濟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的缺口。
收入的職能分配一直被看作是主要地反映了個人通過市場所作的選擇:各種要素的價值來自於它們在生產過程中所經營的最終產品的價值;而這些最終產品的價值依次地又為消費者在各種從技術上說是可以實現的選擇之間的決策所決定。另一方麵,當收入的個人分配這一問題最終地被加以分析的時候,它一直被視為基本上獨立於個人通過市場所作的選擇,除非是作為影響單位生產要素之價格的因素。而個人或家庭之間在所得收入方麵的差別,通常被看作是或反映了基本上非個人所能控製的有關情況,如不可避免的機遇,及人們在天賦與財富繼承方麵的差異,或反映了集體行動,如征稅與補貼。
人們在上述兩種聯係如此緊密的場景中對個人選擇所賦予的作用之間的明顯差別,似乎很難成立。個人通過市場所作的選擇,可以極大地限定下述兩種因素對收入的個人分配的影響:一種因素是非個人所能控製的有關情況,一種是意在影響收入分配的共同行動。此外,這些共同行動本身,即使不是個人通過市場所作的選擇的一種反映,也是個人偏好的一種大致的證明.
個人選擇可以通過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而對收入分配產生影響。另一種方式是:貨幣收入方麵的差異可以補償隨取得這些收入而來的非金錢方麵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盡管這一方式的重要性一般說來尚未得到足夠的重視,但這一方式卻經常引起人們的注意,而在本文章中,我們不準備進一步地研究這一問題。舉例說明,一種不令人愉快的職業必需得到比另一種令人愉快的職業更高的報酬——如果前者想吸引那些同樣可以得到後一種職業的人的話;沒有吸引力的地區的收入必須高於有吸引力的地區的收入——如果前者不想讓它的居民搬走的話;等等。在這些情況下,貨幣收入方麵的差異被用來產生實際收入方麵的平等。
第二種方式是:個人選擇可以影響收入分配。這一方式較少地為人們所注意。某個人可得到的各種情況,在它們所確保的收入的概率分配方麵(作為許多方麵之一)是不同的。所以,他在這些情況中所作的選擇,部分地取決於他對風險的偏好。假定兩組社會成員麵對著同一係列情況,其中一種社會是由極為厭惡風險的人所組成的;另一種社會是由“喜歡”風險的人所組成的。偏好上的這一差異將決定著人們對同一係列情況的不同選擇。資源在意在產生對個人具有吸引力的這類風險的活動中的不同分配,將再清楚不過地反映這一點(盡管這種反映絕不是完全的)。例如,在第一種社會中,保險將是一項重要的行業,而在第二種社會中,投機將是一項重要的行業。同時在第一種社會當中,所得稅與遺產稅將是高度累進的,而在第二種社會當中,二者的累進程度將較小,甚至是累退的。結果將產生兩種社會中不同的收入分配;與第二種社會相比,第一種社會中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將較小。從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一社會中收入方麵的不平等可以被看作是(至少部分地)——且也許大部分地——與該社會成員的興趣與偏好相一致的精心選擇的一種反映(這基本上可以與社會所生產的產品種類上的不一致同樣看待),而不應僅僅地被看作是一種“不可抗拒的力量”。
接下來的闡述在一抽象水平上證明了並探討了這樣一種相互關係:個人在具有風險的各種情況之中所作的選擇與個人在不同的收入水平上的分布情況之間的相互關係。為了進行這一探索性的討論,我將接受決策的預期效用假說,即我將假定:個人在具有風險的各種情況中所進行選擇,就猶如他們知道與每一種情況相關的收入的概率分配一樣,就猶如他們正在力求使某一被稱作“效用”的數量的預期值(這是收入的一個函數)最大化一樣。我將假定:效用是收入的一個增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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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分配理論”所涉及的,幾乎完全是生產要素的定價問題,即收入在各種按其生產函數所劃分的經營資源之間的分配問題。它對收入在社會各成員之間的分配問題論及甚少,而且也不存在討論這一問題的、相應的理論。不存在一種令人滿意的、收入的個人分配理論,同時也不存在一種將收入的職能分配與個人分配結合起來的理論橋梁,這是現代經濟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的缺口。
收入的職能分配一直被看作是主要地反映了個人通過市場所作的選擇:各種要素的價值來自於它們在生產過程中所經營的最終產品的價值;而這些最終產品的價值依次地又為消費者在各種從技術上說是可以實現的選擇之間的決策所決定。另一方麵,當收入的個人分配這一問題最終地被加以分析的時候,它一直被視為基本上獨立於個人通過市場所作的選擇,除非是作為影響單位生產要素之價格的因素。而個人或家庭之間在所得收入方麵的差別,通常被看作是或反映了基本上非個人所能控製的有關情況,如不可避免的機遇,及人們在天賦與財富繼承方麵的差異,或反映了集體行動,如征稅與補貼。
人們在上述兩種聯係如此緊密的場景中對個人選擇所賦予的作用之間的明顯差別,似乎很難成立。個人通過市場所作的選擇,可以極大地限定下述兩種因素對收入的個人分配的影響:一種因素是非個人所能控製的有關情況,一種是意在影響收入分配的共同行動。此外,這些共同行動本身,即使不是個人通過市場所作的選擇的一種反映,也是個人偏好的一種大致的證明.
個人選擇可以通過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而對收入分配產生影響。另一種方式是:貨幣收入方麵的差異可以補償隨取得這些收入而來的非金錢方麵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盡管這一方式的重要性一般說來尚未得到足夠的重視,但這一方式卻經常引起人們的注意,而在本文章中,我們不準備進一步地研究這一問題。舉例說明,一種不令人愉快的職業必需得到比另一種令人愉快的職業更高的報酬——如果前者想吸引那些同樣可以得到後一種職業的人的話;沒有吸引力的地區的收入必須高於有吸引力的地區的收入——如果前者不想讓它的居民搬走的話;等等。在這些情況下,貨幣收入方麵的差異被用來產生實際收入方麵的平等。
第二種方式是:個人選擇可以影響收入分配。這一方式較少地為人們所注意。某個人可得到的各種情況,在它們所確保的收入的概率分配方麵(作為許多方麵之一)是不同的。所以,他在這些情況中所作的選擇,部分地取決於他對風險的偏好。假定兩組社會成員麵對著同一係列情況,其中一種社會是由極為厭惡風險的人所組成的;另一種社會是由“喜歡”風險的人所組成的。偏好上的這一差異將決定著人們對同一係列情況的不同選擇。資源在意在產生對個人具有吸引力的這類風險的活動中的不同分配,將再清楚不過地反映這一點(盡管這種反映絕不是完全的)。例如,在第一種社會中,保險將是一項重要的行業,而在第二種社會中,投機將是一項重要的行業。同時在第一種社會當中,所得稅與遺產稅將是高度累進的,而在第二種社會當中,二者的累進程度將較小,甚至是累退的。結果將產生兩種社會中不同的收入分配;與第二種社會相比,第一種社會中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將較小。從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一社會中收入方麵的不平等可以被看作是(至少部分地)——且也許大部分地——與該社會成員的興趣與偏好相一致的精心選擇的一種反映(這基本上可以與社會所生產的產品種類上的不一致同樣看待),而不應僅僅地被看作是一種“不可抗拒的力量”。
接下來的闡述在一抽象水平上證明了並探討了這樣一種相互關係:個人在具有風險的各種情況之中所作的選擇與個人在不同的收入水平上的分布情況之間的相互關係。為了進行這一探索性的討論,我將接受決策的預期效用假說,即我將假定:個人在具有風險的各種情況中所進行選擇,就猶如他們知道與每一種情況相關的收入的概率分配一樣,就猶如他們正在力求使某一被稱作“效用”的數量的預期值(這是收入的一個函數)最大化一樣。我將假定:效用是收入的一個增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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