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實施辦法指引(doc 51頁)
上市公司實施辦法指引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連續虧損,其股票暫停上市、恢複上市和終止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暫停上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授權證券交易所決定。
暫停上市的公司申請其恢複上市,由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審核,中國證監會核準。
暫停上市的公司終止上市,由中國證監會決定。
第二章 暫停上市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後,董事會預計第三年度將連續虧損的,應當及時作出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第五條 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的情況,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報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報告,則自《證券法》規定的年度報告披露最後期限到期之日起),證券交易所應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五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上市作出決定。證券交易所作出暫停上市決定的,應當通知該公司並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接到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和網站登載《股票暫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容:
(一)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是否可以爭取恢複股票上市的意見和恢複股票上市的具體措施,並說明董事會的出席和表決情況;
(四)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
第八條 公司暫停上市後,可以在四十五天內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寬限期以延長暫停上市的期限。寬限期自暫停上市之日起為十二個月。
第九條 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寬限期的,應作出申請寬限期的決議,並向證券交易所說明近期盈利的可能性及公司采取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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