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安全管理製度
1991年4月14日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47號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製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製定本製度。
第2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製度。
第3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4條 企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麵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5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製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有關安全法規、製度和標準。
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基本原則
第6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製。
第7條 企業和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8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9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1.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製度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