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案例分析(doc 53頁)
招標采購案例分析目錄:
第一章 招標采購程序內容
第二章 招標采購方案及代理合同
第三章 招標采購文件及要素分析
第四章 招標采購程序案例分析
第五章 招標采購爭議裁決與判決
第六章 招標采購項目綜合舉例
招標采購案例分析內容簡介:
(1)2002年5月13日A房地產公司與B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理由: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3號令)規定,商品住宅屬於必須招標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因此,2002年5月13日A房地產公司與B施工企業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施工項目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但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尚未進行公開招標,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同時,其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由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故招標投標管理站發出不正確。
(2)如果最終無法協商一致,應當以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理由是:雖然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是有效的,《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仲裁協議的訂立無上述情況,則不論雙方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仲裁協議仍然有效。雙方約定以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則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當事人隻能以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C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仲裁,縣人民法院則應當不予受理。
(3)結算應當以雙方2002年5月13日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扣減甩項項目,增加新增項目,進行結算。理由是:該案例中,招標完全成了走過場,在沒有B施工企業報價的情況下,確定中標標價為人民幣240萬元,不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構不成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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