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熱電聯產管理規定(doc 9頁)
發展熱電聯產管理規定(doc 9頁)內容簡介
發展熱電聯產管理規定內容摘要:
第一條、各地區在製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細則和相關地方法規時,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製宜的製定發展和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的措施。、
第二條、各地區在製定發展規劃時,應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認真貫徹執行“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並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按照建設部、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建城、[1995]、126號),認真編製和審查城市供熱規劃。依據本地區《城市供熱規劃》、《環境治理規劃》和《電力規劃》編製本地區的《熱電聯產規劃》。
在進行熱電聯產項目規劃時,應積極發展城市熱水供應和集中製冷,擴大夏季製冷負荷,提高全年運行效率。
第三條、熱電聯產規劃必須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以熱定電和適度規模”的原則進行,以供熱為主要任務,並符合改善環境、節約能源和提高供熱質量的要求。
第四條、各級計委負責熱電聯產的規劃和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各級經貿委負責熱電聯產的生產管理、熱點聯產技術改造規劃的製定的審批,各級建設部門是城市供熱行業管理部門,各級環保部門要依照相關的環保法規對熱電聯產進行監督。、
第五條、根據國家能源與環保政策,各地區應根據能源供應條件和優化能源結構的要求,從改善環境質量、節約能源和提高供熱質量出發,優化熱電聯產的燃料供應方案。、
第六條、在國務院新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出台前,熱電聯產審批暫按以下規定執行:
1、單機容量25兆瓦及以上熱電聯產基本項目及總發電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機組,報國家計委審批。
2、單機容量25兆瓦以下的熱電聯產基本建設項目及總發電容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機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組織審批,報國家計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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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各地區在製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細則和相關地方法規時,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製宜的製定發展和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的措施。、
第二條、各地區在製定發展規劃時,應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認真貫徹執行“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並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按照建設部、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建城、[1995]、126號),認真編製和審查城市供熱規劃。依據本地區《城市供熱規劃》、《環境治理規劃》和《電力規劃》編製本地區的《熱電聯產規劃》。
在進行熱電聯產項目規劃時,應積極發展城市熱水供應和集中製冷,擴大夏季製冷負荷,提高全年運行效率。
第三條、熱電聯產規劃必須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以熱定電和適度規模”的原則進行,以供熱為主要任務,並符合改善環境、節約能源和提高供熱質量的要求。
第四條、各級計委負責熱電聯產的規劃和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各級經貿委負責熱電聯產的生產管理、熱點聯產技術改造規劃的製定的審批,各級建設部門是城市供熱行業管理部門,各級環保部門要依照相關的環保法規對熱電聯產進行監督。、
第五條、根據國家能源與環保政策,各地區應根據能源供應條件和優化能源結構的要求,從改善環境質量、節約能源和提高供熱質量出發,優化熱電聯產的燃料供應方案。、
第六條、在國務院新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出台前,熱電聯產審批暫按以下規定執行:
1、單機容量25兆瓦及以上熱電聯產基本項目及總發電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機組,報國家計委審批。
2、單機容量25兆瓦以下的熱電聯產基本建設項目及總發電容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機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組織審批,報國家計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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