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持股信托方案(doc 8頁)
企業職工持股信托方案(doc 8頁)內容簡介
企業職工持股信托方案內容摘要:
一. 製定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背景
職工持股,作為我國企業改製和建立有效激勵製度的重要手段,已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開展。但在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困難。
(1) 職工持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一直沒有得到我國法律的明確認可。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大部分企業采用工會或員工持股會的形式持股。但我國的《工會法》規定,工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主要是一個政治性組織。對員工持股會,我國各地有許多地方規定,大部分地方的規定中,員工持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唯一的全國性的員工持股會的試點行業-外經貿行業,員工持股會可以在當地的民政部門注冊成為社團法人,也因為民政部2000年的文件(民辦函[2000]110號),不僅停止審批了新的員工持股會,而且以前的員工持股會也因此停止換發社團法人證書。因此,目前通過工會或員工持股會進行持股,已經失去了法律上的支持。
(2) 另外,在職工持股的融資、持股職工參與企業管理、股份分紅、股份轉讓、退出、預留股份等方麵,實際操作中都需要一個載體來進行管理。
(3) 所以,現實迫切需要創新出新的員工持股會的法律載體和管理載體。企業職工持股信托,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產生的。
二. 製定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目的
(1) 解決職工持股的法律載體問題;
(2) 解決職工持股的出資融資問題;
(3) 保管職工持股賬戶的資產,並對其中的實股和虛股賬戶進行管理;
(4) 通過投票表決權信托有效實現職工參與企業管理;
(5) 落實股利分配、送股、配股、轉增等;
(6) 合理解決股份退出、退出變現等問題;
(7) 建立預留股份儲備和備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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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製定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背景
職工持股,作為我國企業改製和建立有效激勵製度的重要手段,已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開展。但在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困難。
(1) 職工持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一直沒有得到我國法律的明確認可。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大部分企業采用工會或員工持股會的形式持股。但我國的《工會法》規定,工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主要是一個政治性組織。對員工持股會,我國各地有許多地方規定,大部分地方的規定中,員工持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唯一的全國性的員工持股會的試點行業-外經貿行業,員工持股會可以在當地的民政部門注冊成為社團法人,也因為民政部2000年的文件(民辦函[2000]110號),不僅停止審批了新的員工持股會,而且以前的員工持股會也因此停止換發社團法人證書。因此,目前通過工會或員工持股會進行持股,已經失去了法律上的支持。
(2) 另外,在職工持股的融資、持股職工參與企業管理、股份分紅、股份轉讓、退出、預留股份等方麵,實際操作中都需要一個載體來進行管理。
(3) 所以,現實迫切需要創新出新的員工持股會的法律載體和管理載體。企業職工持股信托,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產生的。
二. 製定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目的
(1) 解決職工持股的法律載體問題;
(2) 解決職工持股的出資融資問題;
(3) 保管職工持股賬戶的資產,並對其中的實股和虛股賬戶進行管理;
(4) 通過投票表決權信托有效實現職工參與企業管理;
(5) 落實股利分配、送股、配股、轉增等;
(6) 合理解決股份退出、退出變現等問題;
(7) 建立預留股份儲備和備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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