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製度手冊(doc 12頁)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製度手冊(doc 12頁)內容簡介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製度手冊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物業管理,保障住宅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是指城市各類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與住宅業主、使用人依據合同約定,對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進行維護修繕、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務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的其他人。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實行專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指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環衛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指導。城市街道辦事處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住宅物業由業主自主管理,業主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專業服務管理。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專業服務管理,應當引人競爭機製,逐步實行招標投標。
第七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對住宅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對配套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綠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 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八條 城市住宅區(樓)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實行業主大會製度,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住宅物業自主管理的重大問題,選舉產生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 城市住宅區(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住宅出售召集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一)公有住房出售率達到總建築麵積40%的;
(二)商品住房人住率達到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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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物業管理,保障住宅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是指城市各類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與住宅業主、使用人依據合同約定,對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進行維護修繕、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務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的其他人。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實行專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指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環衛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指導。城市街道辦事處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住宅物業由業主自主管理,業主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專業服務管理。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專業服務管理,應當引人競爭機製,逐步實行招標投標。
第七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對住宅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對配套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綠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 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八條 城市住宅區(樓)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實行業主大會製度,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住宅物業自主管理的重大問題,選舉產生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 城市住宅區(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住宅出售召集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一)公有住房出售率達到總建築麵積40%的;
(二)商品住房人住率達到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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