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公司治理與企業價值(doc 14頁)
股權結構、公司治理與企業價值目錄:
一.問題提出
二.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三.股權結構與經營業績和企業價值的相關性
四.政策意義
股權結構、公司治理與企業價值內容摘要:
“一股獨大”一般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結構中,某個股東能夠絕對控製公司運作。包括:占據51%以上的絕對控股份額;不占絕對控股地位,隻是相對於其它股東股權比例高(Shleifer & Vishny界定為20%),但其它股東持股分散,而且聯合困難,使該股東仍然可以控製公司運作。據Leech和Leaby(1991)分析,如果第1大股東表決權比例超過25%,在表決權爭奪中,通常容易贏得大多數其他股東支持,處於優勢表決權地位。
隨著ST猴王、ST幸福、大慶聯誼、濟南輕騎、春都、棱光實業等上市公司控股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拖欠上市公司巨額資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現象的觸目驚心,上市公司國有股或國有法人股“一股獨大”的現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人們普遍認為,“一股獨大”導致第一大股東幾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形成一言堂,日常經營中一手遮天,產生造假、不分配、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資產等漠視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一股獨大”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平衡、不徹底、不完善的主要根源,甚至是一大天敵,也是我國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等諸多弊端的源頭。
不少學者和人士對此憂心忡忡,有些人士在對西方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實際狀況或實證研究缺乏了解的情況下,斷言“在西方更為成熟的證券市場,很多大公司都是無人控股的,股權結構相當分散。西方國家的控股股東一般是相對控股,持股比例一般也不超過30%。”“美國上市公司最大的股東也不過擁有1%的股份,如果有誰擁有某一家上市公司1%的股票,就已經是大股東了,而且是相當大的大股東,大股東欺負小股東這種現象很少存在。”甚至說“美國公司之所以為全球最具活力和競爭力群體的一大因素在於他們的股權結構具有足夠引起股東之間權力均衡的高度分散化所形成的合理的股權結構。”“企業上市後,股權結構仍然維持一股獨大狀態,會引發一係列影響企業優質、快速發展的問題。”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國有股比重過大與公司業績呈負的相關關係,而法人股所占比重高與公司業績呈正相關係。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比重較高的情況下,將國有股法人化有助於改善公司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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