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目錄: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製度
2、空調就餐場所衛生管理製度
3、旅店業衛生管理製度
4、理發美容店衛生管理製度
5、 商場、書店衛生管理製度
6、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管理製度
7、 公共浴室衛生管理製度
8、 體育場館衛生管理製度
9、 遊泳場所衛生管理製度
10、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管理製度
11、 醫院候診室衛生管理製度
12、 公共場所空調係統衛生管理製度
13、 地鐵站衛生管理製度
14、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衛生管理製度
15、 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製度
16、 公共場所衛生間清潔衛生操作規程
17、 旅業客房清潔衛生操作規程
18、 公共場所杯具清洗消毒衛生操作規程
19、 公共場所拖鞋清洗消毒衛生操作規程
20、 理發、美容用具消毒衛生操作規程
21、 餐飲業衛生管理製度
22、集體食堂衛生管理製度
23、食品經營單位衛生管理製度
24、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製度
25、 學校衛生管理製度
26、 二次供水保潔衛生管理製度
27、 職業衛生管理製度
28、 集體食堂衛生管理製度
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內容摘要: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製度: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必須領取“健康證明”和 “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後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測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上述疾病衛生管理標準按《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
美容店、遊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實習生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餘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可疑傳染病患者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後還應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複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