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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公司治理模式(doc 14頁)

所屬分類: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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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doc 14頁)內容簡介

發達國家公司治理模式目錄:
一、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二、英美公司治理模式

發達國家公司治理模式內容摘要:
  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係。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係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製是一個多麵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麵:一是銀企關係層麵,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麵結成的關係;二是銀銀關係層麵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係而形成的關係;三是政銀關係,即指政府管製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係。這三層關係相互交錯、相互製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絡。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隻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製,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另外德國銀行還進行間接持股,即兼作個人股東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國大部分個人股東平時都把其股票交給自己所信任的銀行保管,股東可把他們的投票權轉讓給銀行來行使,這種轉讓隻需在儲存協議書上簽署授權書就可以了,股東和銀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來。這樣銀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權,能夠代表儲戶行使股票投票權。到1988年,在德國銀行儲存的股票達4115億馬克,約為當時國內股票市場總值的40%,加上銀行自有的股票(約為9%),銀行直接、間接管理的股票就占德國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業銀行雖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東,呈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特征,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區別。在日本的企業集團中,銀行作為集團的核心,通常擁有集團內企業較大的股份,並且控製了這些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德國公司則更依賴於大股東的直接控製,由於大公司的股權十分集中,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去監控經理階層。另外由於德國公司更多地依賴於內部資金融通,所以德國銀行不像日本銀行那樣能夠通過控製外部資金來源對企業施加有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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