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內容摘要:
第一條、為了堅強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製新的汙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引進的建設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建設項目)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當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製度;執行防治汙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製度。
凡改建、擴建和進行技術改造的工程,都必須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有汙染,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同時進行治理。
建設項目建成後,其汙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濟合同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查;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負責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及建設施工的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轉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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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doc 11頁)簡介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