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機製研究(doc 17頁)
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機製研究(doc 17頁)內容簡介
一、中國公司外部治理機製
二、日本公司外部治理機製
三、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機製的比較與借鑒
一、 中國公司外部治理機製
眾所周知,公司治理的前提是公司產權明晰。公司的核心權力是由股權派生而來的,因此,股權關係明確界定、出資份額的明確劃分是建立公司治理機製的基本前提。中國的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大多都有國有企業改製而來,國家處於絕對控股地位,且流通股比例相對偏低,機構投資者極不發達。這樣就決定了中國公司外部治理具有一定的特色。
(一)一股獨大:中國公司治理的特定股權結構
1.大多數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製而來,國家處於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
中國的大多數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製而來,國家處於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在股權結構上的突出表現就是:“一股獨大”。 1993至1999年我國上市公司國家股所占比重的情況如表1“國家股比例”所示。通過表1可看出,各年度國家股均占絕對的數額,有些年度的國家股占近50%(1993年度),最低的年度1997年也占32%。另外,需要指出,發起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中基本上也屬於國有性質。可以說,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國家股“一股獨大”現象十分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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