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衛清國有企業改製法律方法(推薦DOC183)內容簡介
我國的國有企業改製之路,始於七十年代末改革開放之初。從1956年到1979年的二十多年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的實踐證明,如果再堅持原來的計劃經濟體製和企業製度不變的話,國有企業的前途和命運將岌岌可危,無法長久維持,因此國有企業改製勢在必行。但是凡事都有一個摸索、探討、學習的過程,無法一蹴而就;蘇聯和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有益經驗和慘痛教訓、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和企業理論以及成功經驗,雖然能夠為我國國有企業改製提供有益的經驗和教訓,但畢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經濟體製問題。經過近二十年的探索和實踐,國有企業改製已經觸及到最深層次的問題,即經濟體製的根本變革問題。可以這麼認為,長期以來困擾國有企業的政企不分,是由於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不分所致;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難以落實,是由於企業財產產權不明晰所致;企業自我調整機製不健全的背後是缺乏產權硬性約束;而企業行為不規範的背後則是所有者的缺位。許多學者和企業家都認為,民營化是國有企業的最有效和最有希望的出路。 這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付出了沉重代價後獲得的最有益、最重大的成果之一。
一般認為,我國國有企業改製的曆史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79年到1983年(有人認為是1984年),是所謂“放權讓利”、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階段。中國共產黨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將經濟建設和經濟體製改革作為新時期黨的工作重點,拉開了改革開放的序幕。先是在農村實行所謂聯產承包責任製,然後是在城市開始經濟體製改革。1979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擴大國營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幹規定》,該規定給與國有企業一定的自主權,包括生產經營、產品產銷、機構設置、職工錄用、資金運用、拒絕攤派等各方麵的自主權;同時還發布了《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等諸多文件,規定凡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且經營有盈利的企業都可以實行利潤留成製度。留成比例原則上一經核定三年不變。該階段後期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工作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並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等文件,以改變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試圖使國有企業從政府機關的附屬部門,向具有一定自主權和相對獨立利益的經濟實體轉變。這一階段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革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製,通過擴大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來增強企業活力。行政機關對於企業經營的權限有所下放,如產品銷售、利潤存留以及計劃製定等方麵,尤其是企業利潤存留製度,使國有企業在發展生產、改善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職工等方麵有了一定的財力,調動了企業和職工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初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這一以放權讓利為主要內容的改革,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國有企業的困境,改變了以往舊體製下國有企業被動地根據行政機關所製定的指令性計劃進行生產的狀況;由於利潤留成製度的施行和生產經營自主權的下放,使得國有企業具有超額完成計劃和增產增收的主動性。尤為重要的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極大地衝擊了傳統經濟體製,暴露了國有企業長期以來存在的積弊和問題,為以後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提供了有益的實踐經驗,其影響是巨大和全麵的。由於這一舉動,中國大陸掀開了經濟體製改革的序幕。改革一旦開始就以銳不可當之勢向前發展,堅持計劃經濟體製的某些保守勢力無力回天。可以說,放權讓利的政策打開了經濟體製改革的大門,而且一旦打開就再也無法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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