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doc 8頁)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doc 8頁)內容簡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已經2004年12月2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便於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行使權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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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 溫家寶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便於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行使權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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