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的成本效益分析(之一).do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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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成本效益分析(之一).doc12內容簡介
權利的成本——效益分析(之一)
【 作 者】王啟富/馬誌剛
【作者簡介】作者王啟富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誌剛係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
【內容提要】權利衝突的存在導致權利成本的提高和權利效益的降低。權利成本和權利效益成反比關係,這種關係反映在權利交易的程序和結果之中。權利交易主要表現為產權交易,非財產性權利則是不可交易的;但是權利成本和權利效益的反比關係依然可表現為非財產性權利的主觀效應。研究權利成本中不變成本和可變成本的關係,對研究權利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關 鍵 詞】權利衝突/權利交易/權利成本/權利效益
【 正 文】
任何權利都必須支付成本,才能確保權利界限的清晰,使權利獲得安全擔保。在義務不確定、權利界限不清晰的地方往往容易發生權利衝突,造成權利成本的提高,導致權利效益低下。權利的成本包括不變成本和可變成本。交易成本和衝突成本構成了權利的可變成本。權利效益的提高,意味著可變成本的降低。權利效益和權利成本成反比關係,權利不變,成本不變,權利可變成本越高,權利效益越低;權利可變成本越低,權利效益越高。傳統法理學熱衷於研究權利的正義性問題,但是隨著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影響的加深,尤其是隨著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學逐漸被凱恩斯主義和福利經濟學、製度經濟學等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所取代,權利效益日益受到廣泛關注,權利製度也逐步受製於正義與效益的二重評價。
一、權利衝突
由於利益衝突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在法律規則所規定的權利的周邊部分,往往容易發生權利衝突。“在每一件經濟的交易裏,總有一種利益的衝突,因為各個參加者總想盡可能地取多予少。然而每一個人隻有依賴別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們必須達成一種切實可行的協議,並且,既然這種協議不是完全可能自願地做到,就總有某種形式的集體強製(法律的、同行業的和倫理的)來判斷糾紛。”(注:〈美〉約翰·康芒斯:《製度經濟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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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王啟富/馬誌剛
【作者簡介】作者王啟富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誌剛係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
【內容提要】權利衝突的存在導致權利成本的提高和權利效益的降低。權利成本和權利效益成反比關係,這種關係反映在權利交易的程序和結果之中。權利交易主要表現為產權交易,非財產性權利則是不可交易的;但是權利成本和權利效益的反比關係依然可表現為非財產性權利的主觀效應。研究權利成本中不變成本和可變成本的關係,對研究權利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關 鍵 詞】權利衝突/權利交易/權利成本/權利效益
【 正 文】
任何權利都必須支付成本,才能確保權利界限的清晰,使權利獲得安全擔保。在義務不確定、權利界限不清晰的地方往往容易發生權利衝突,造成權利成本的提高,導致權利效益低下。權利的成本包括不變成本和可變成本。交易成本和衝突成本構成了權利的可變成本。權利效益的提高,意味著可變成本的降低。權利效益和權利成本成反比關係,權利不變,成本不變,權利可變成本越高,權利效益越低;權利可變成本越低,權利效益越高。傳統法理學熱衷於研究權利的正義性問題,但是隨著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影響的加深,尤其是隨著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學逐漸被凱恩斯主義和福利經濟學、製度經濟學等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所取代,權利效益日益受到廣泛關注,權利製度也逐步受製於正義與效益的二重評價。
一、權利衝突
由於利益衝突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在法律規則所規定的權利的周邊部分,往往容易發生權利衝突。“在每一件經濟的交易裏,總有一種利益的衝突,因為各個參加者總想盡可能地取多予少。然而每一個人隻有依賴別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們必須達成一種切實可行的協議,並且,既然這種協議不是完全可能自願地做到,就總有某種形式的集體強製(法律的、同行業的和倫理的)來判斷糾紛。”(注:〈美〉約翰·康芒斯:《製度經濟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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