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議事規則.pdf42
董事會議事規則.pdf42內容簡介
董事會議事規則
根據上海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章程所確定的原則及內容,特製定董事會議事規則。第
一條 董事會議事範圍 (一) 決定公司戰略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二) 決定投資和引資方案;
(三) 審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四) 製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五)
審定公司基本管理製度和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六) 製訂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七) 聘
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
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八) 決定公司重大融
資、擔保和重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租、發包和轉讓方案;(九) 對全資子公司核實資本
金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十) 決定或批準全資子公司的設立、合並、分立、解散、破
產等有關產權變動方案;(十一) 審議批準全資子公司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十二) 決
定全資子公司產權代表和監事及對其的獎懲;(十三) 決定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產權代
表,審議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十四) 董事會認為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
重大事項。第二條 董事會會議的種類 董事會會議分為董事會例會和董事會臨時會議。第三
條 董事會例會的召開 董事會例會每季度第二周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十個工作日前以書麵通
知各董事,並詳細列明所議事項與內容。第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 董理會臨時會議可
在下列情況下召開:㈠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㈢ 總經理
提議時;㈣ 監事會提議時。董事會臨時會議議題臨時確定,應於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前通
知各董事。如遇特殊情況,可縮短通知時間。第五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董事長
為董事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到會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若副董事長因故
也不能到會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代表。第六條 會議出席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第七條 會議列席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
會議。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邀請其他人員列席會議。第八條 會議準備 ㈠ 提交董事會
討論的議案,須事先經過充分論證,提出明確意見和完整方案。提案內容應與法律、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且屬於董事會議事範圍;㈡ 董事會會議召開前,提案者應將提
議和方案以書麵形式送達董事會秘書;㈢ 董事長審議董事會會議議程後,董事會秘書按本
規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將會議通知及提案材料送達全體董事。第九條 議決方法 ㈠ 決議
事項實行董事一人一票的記名表決製度。㈡ 決議事項由具體表決權的半數以上董事表決同
意方為通過。本規則第一條、第二、四、六、七、八、十款所列事項的表決,必須由全體董
事的三分之二表決同意方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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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章程所確定的原則及內容,特製定董事會議事規則。第
一條 董事會議事範圍 (一) 決定公司戰略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二) 決定投資和引資方案;
(三) 審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四) 製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五)
審定公司基本管理製度和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六) 製訂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七) 聘
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
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八) 決定公司重大融
資、擔保和重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租、發包和轉讓方案;(九) 對全資子公司核實資本
金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十) 決定或批準全資子公司的設立、合並、分立、解散、破
產等有關產權變動方案;(十一) 審議批準全資子公司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十二) 決
定全資子公司產權代表和監事及對其的獎懲;(十三) 決定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產權代
表,審議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十四) 董事會認為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
重大事項。第二條 董事會會議的種類 董事會會議分為董事會例會和董事會臨時會議。第三
條 董事會例會的召開 董事會例會每季度第二周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十個工作日前以書麵通
知各董事,並詳細列明所議事項與內容。第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 董理會臨時會議可
在下列情況下召開:㈠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㈢ 總經理
提議時;㈣ 監事會提議時。董事會臨時會議議題臨時確定,應於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前通
知各董事。如遇特殊情況,可縮短通知時間。第五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董事長
為董事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到會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若副董事長因故
也不能到會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代表。第六條 會議出席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第七條 會議列席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
會議。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邀請其他人員列席會議。第八條 會議準備 ㈠ 提交董事會
討論的議案,須事先經過充分論證,提出明確意見和完整方案。提案內容應與法律、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且屬於董事會議事範圍;㈡ 董事會會議召開前,提案者應將提
議和方案以書麵形式送達董事會秘書;㈢ 董事長審議董事會會議議程後,董事會秘書按本
規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將會議通知及提案材料送達全體董事。第九條 議決方法 ㈠ 決議
事項實行董事一人一票的記名表決製度。㈡ 決議事項由具體表決權的半數以上董事表決同
意方為通過。本規則第一條、第二、四、六、七、八、十款所列事項的表決,必須由全體董
事的三分之二表決同意方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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