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的主旨
本規章規定紀元光電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交易有關事項。
第二條 代理商的銷售區域
代理商可行銷售的區域,依協議來決定。代理商如欲於指定以外的區域進行商業活動,應事前與紀元光電公司聯絡,取得其認可。而在某種情況下,紀元光電公司必須估計此店與其他代理商的競爭情況,做深入的調查與研究,確定無顯著影響後方可予以認可。
第三條 合同簽訂
代理商所簽訂的加工合同必須滿足紀元光電公司的各項要求,例如版權、委托加工書等等。
第四條 經銷處等的設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責任範圍下設置經銷處及代辦處等。但設置之前須與紀元光電公司聯絡,取得其認可方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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