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製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製度。
第二條
按寧勞護(82)41號文件各工種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結合我廠實際情況,製定我廠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簡稱“標準”)各級應嚴格按此“標準”執行。
第三條
新工人上崗前憑“三級安全教育卡”和調令單,老職工變換工種憑換崗教育卡和調令單,由各單位安全員(或統計員)按“標準”填寫領料單,本部門領導簽字,憑證到安計處審核、登記以舊換新(隻交棉大衣、雨衣、水鞋、電焊手套、防護鏡)去勞保庫領取。
第四條
一人進行多工種作業的,按從事主工種的標準發放給防護用品。
第五條
脫離生產(工作)崗位滿六個月以上職工,所發防護用品的使用期應相應的延長。
第六條
防護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時間,調換其他工種時應交舊防護用品,領新工種用品(遺失按罰款處理)否則新工種防護用品不發。
第七條
各種防護用品,按期領發,不得提前發放,嚴禁行政辦公品從勞動防護用品中發出。
第八條
工傷人員需要特殊防護用品,由本人寫出申請,所在單位提出意見,交安技處審批。超過100元必須經主管廠長批示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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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製度(doc 2頁)簡介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