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隻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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