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行業管理暫行規定(doc 26頁)
保險行業管理暫行規定(doc 26頁)內容簡介
保險行業管理暫行規定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險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章 保險公司業務範圍
第四章 保險資金管理及運用
第五章 許可證管理
第六章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
第七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
第八章 保險經營行為管理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罰則
第十一章 附則
保險行業管理暫行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履行下列保險監管職責:
1.審批和管理保險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2.製訂、修改主要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3.監督、管理、檢查和稽核保險業;取締和查處擅自設立的保險機構及非法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的行為。
保險公司依法開展保險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其他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辦事處、營業部、代表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為其他形式。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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