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報告書(doc 22頁)
要約收購報告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要約收購報告書
第一節、封麵、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收購人的基本情況
第三節、要約收購方案
第四節、收購人持股情況及前六個月內買賣掛牌交易股
份的情況
第五節、收購資金來源
第六節、要約收購完成後的後續計劃
第七節、與被收購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第八節、專業機構報告
第九節、財務資料
第十節、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節、備查文件
第三章、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
第四章、附則
要約收購報告書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規範要約收購活動中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製訂本準則。
第二條 以收購要約方式增持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以下簡稱收購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製要約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應當自公告收購要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本次要約收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條 收購人屬於一致行動人或者實際控製人的,參與一致行動或存在實際控製關係的各成員可以推選其中一名成員以全體成員的名義統一編製並提交要約收購報告書,按照《收購辦法》的要求披露相關信息,各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均應在報告上簽字、蓋章。
第四條 本準則的規定是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有關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上市公司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五條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收購人確實不適用的,收購人可針對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適當修改,但應在報送時作書麵說明。收購人認為無本準則要求披露的情況,必須明確注明無此類情形的字樣。
第六條 由於商業秘密(如核心技術的保密資料、商業合同的具體內容等)等特殊原因,本準則規定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收購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並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予以說明。
第七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收購人可采用相互引證的方法,以避免重複和保持文字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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